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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转让合同诉讼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规定 技术转让开发免税的范围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阳江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专利权利转让合同诉讼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规定

专利权利转让合同诉讼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诉讼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诉讼。虽然这两种合同分别签订在专利申请阶段和专利权授予之后,但是这两类诉讼的本质特点是一样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违约行为的表现也大同小异,所以对于这两类诉讼的代理要点也没有本质的区别。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一样,虽然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对等或同等的权利,承担对等或同等的义务,但在具体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具体承担代理工作的侧重点是有区别的,因此有必要对诉讼双方代理人的代理要点分开说明。

1.对专利权利转让合同案件原告的代理

对于原告的代理除了在概述中已经涉及的双方代理中共同注意的问题外,主要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①如果原告是受让方,则代理人应当围绕技术是否存在缺陷、专利权人是否违约以及实施后对

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侵犯等事实向委托人进行重点询问和收集相关的证据,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根有据。而如果原告是专利权人,则代理人应当针对被许可方是否按时支付使用费、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实施专利以及是否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等违约行为向委托人了解情况并搜集相关证据,在证明应当由被告承担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

②作为受让方的代理人在起诉前要对诉讼请求与受让技术的缺陷之间的关系进行认真的分析。例如,针对技术标的存在的缺陷,实际中有不同的解决办法,最为严重的,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受让方还可以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对于一些技术缺陷导致技术价值降低的情况,则有可能达到减少支付转让费的目的等。只有在对技术缺陷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后,才能明智地确定诉讼请求。如果有必要,受让方可以事先请教有关专家,做到心中有数。而作为专利权人一方,不会因为技术缺陷的原因提起诉讼。

③在开庭时,如果受让方为原告的,代理人就技术缺陷问题已有一定把握,可以主动请求法院进行技术鉴定并提供有关专家名单。如果法院同意委托鉴定,对于鉴定结论也要认真考虑其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如果鉴定结论完全符合起诉前的预想,诉讼请求合适的,可以坚持诉讼请求;鉴定结论与起诉前的预想相比,不利于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则应该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修改。

④在双方的证据都不充分,同时双方当事人还没有完全对立且有可能继续合作的情况下,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可以主动表达和解或调解的愿望,可以通过受让另一个更好的技术项目或方法与对方继续进行合作,以弥补本次转让的缺陷。因为在作为受让方的原告主动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不首先表态愿意和解,被告一般是不会主动表态的,原告主动表态也可以首先提出和解方案,表明自己的诚意,使陷入僵局的诉讼得到缓解。

2.对专利权利转让合同案件被告的代理

根据司法实践,被告是专利权人与被告是受让方相比,前者的几率要大得多,所以在专利权利转让合同诉讼中,被告大多为专利权人。对于此类案件被告的代理,除了在专利合同诉讼的概述中所述双方代理人共同应注意的问题外,被告代理人工作的侧重点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①如果原告起诉的理由是针对技术的可实施性提出的,则专利权人要在自己实施成功、其他人实施成功和可实施的技术原理依据上寻找证据。对于原告的实施失败,如果经分析认定由原告方面的其他因素导致,则要主动、积极地搜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以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如果原告起诉的理由是针对被告没有履行类似交付技术图纸或专利申请文件等违约行为的,则应当侧重于对违约行为与原告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以尽量减少或免除赔偿。③对于原告提出的涉及技术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和时间以及双方在验收中的权利义务履行问题的起诉理由,则要坚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则要说服法院审判人员适用公平原则,以避免单方承担。

④如果原告本身也有违约行为且违约在先的,则要重点分析原告违约和被告违约之间的关系。如果符合提起反诉的条件,最好在答辩期提出反诉,最迟在法庭开庭审理终结前提出,以抵消原告的起诉。

技术转让开发免税的范围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那么技术转让开发免税的范围有哪些呢下面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技术转让开发免税范围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文要求,同时享受免税的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应与技术转让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对于技术转让免税范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二、技术转让开发的免税营业额

财税字[1999]273号就此规定如下: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税应该经过省级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批后执行,否则,不能享受免税。该文规定,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该项减免税的审批,文件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也取消了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需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规定。文件要求,取消上述审批后,国内受让方应就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保留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技术转让合同。

而对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时,同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规定技术转让费和商标使用费的价款,对没有规定商标使用费的、或者规定明显偏低的,应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0%核定为商标使用费,计算征收营业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合同,其所支付的费用不得作为技术转让费给予免税,而应按照一般劳务费适用有关税务处理规定。

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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