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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为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阳江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新婚姻法中为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很多人会选择离婚。离婚就要财产的分割,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当事人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于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来说同样也有一些规定。那么新婚姻法中为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呢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详细介绍。

一、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上文对财产分割规定的具体介绍,想必大家已经对新婚姻法中为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已经有所了解了。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处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一般有五个规定,这五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希望可以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在我国如果是持有中国大陆户口的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话,可以拿着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登记结婚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话就比较麻烦了,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涉外婚姻需要什么材料吧。

涉外婚姻登记针对办理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下面几种情况:

中国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

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关于涉外婚姻登记的材料,在上述的文章已经从不同的角度为大家进行了整理,大家在平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办理的话,一定要记得准备好资料哦,希望的编辑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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