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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法定程序上的保全债权该如何执行?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2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阳江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为了尽快实现自己的权利以及保障合同的尽快履行,如果遇到损害债权实现的情形,合同当事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债权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积极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实践中,债权人应当通过税务部门、房产土地部门、工商部门等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同时,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这样也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债务人的损害,有效避免保全不当引发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对物、留置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得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后,债权人务必要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的,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积极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如对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可能会转移查封财产的,应申请采取扣押措施,对不宜采取扣押而采取就地查封措施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保管等。对不宜长期保全或者保全财产价值容易减损的,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提供担保或及时进行变现,防止保全标的物价值减损,避免诉讼保全有名无实。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配合,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一是借助人民法院的办案优势,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二是在财产保全时,督促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三是案件审理期限长的,要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四是若债务人无其他有效财产进行保全时,建议债权人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确保债权获得执行清偿。







法定程序上的保全债权该如何执行?

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



  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法律赋予债权人这两种权利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一般担保财产的资力,以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而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某企业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到期后不能依约还款,银行遂将该企业诉至法院,经查,该企业对第三人享有60余万元的债权,银行随即向法院申请保全这笔债权,法院裁定冻结了该债权。案件经调解后,该企业仍没有按调解规定履行债务,银行只得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何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以直接执行该债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三人债权能否保全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对于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应当先向第三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向申请人履行债务,只有在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如何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规定》对未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执行规定》第51条;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立法精神,笔者以为,为防止被执行人滥用权利,随意处置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在不损害第三人行使诉权和抗辩权情况下,应当允许执行。那么对未到期债权该如何执行未到期债权是不确定的债权,且存在不能清偿的可能,因此,既不能直接扣划第三人的财产,也不能简单地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解决,但可以及时向第三人发出附期限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禁止第三人在债权到期后向被执行人支付。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保全的财产,无论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都不能直接执行,只能先行控制,限制第三人随意履行,待债权到期后,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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