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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产权变更 离婚后,双方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添加时间:2022年1月12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阳江买卖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后房屋产权变更

  离婚的时候对于男女双方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婚内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了,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如果要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的,那么

离婚后房屋产权变更

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离婚后房屋产权变更

  离婚夫妻房产怎么变更离婚过程中对房产进行分割后还得对房产进行变更登记,那么离婚夫妻房产变更就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或法院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


  3、双方;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步骤: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人便更手续。


  按揭贷款已还清的

  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或法院、、、和原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二、离婚后房产证过户手续

  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中有关于房产所有权归属的明确规定,产权管、理部门即可按照所有权的分配予以办理产权变更。


  需要携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局门牌号码通知,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更名手续。


  领证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1、领证前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领证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领证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的,则领证后支付按揭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领证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1、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的以上的房屋权属仅适用于夫妻离婚时,对于一方死亡的,如果需要按照继承进行的财产分割,和上述是截然不同的。


  2、共同财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与房屋产权归属是否存在关系的问题。房产证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凭证,但是并不是说房产证在婚后取得,就意味着该房产属于婚后财产。


  三、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新婚姻法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新婚姻法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离婚后房屋产权变更的相关内容。综上,离婚后男女双方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的需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离婚后,双方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案情]

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某1992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2005年起因被告张某某与某女来往密切,不照顾家庭,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08年2月,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房屋、存款及张某某名下的养老保险金5.4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和分割房屋、存款等共同财产,但认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是看得见而拿不着的财产,也是日后退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不应该作为现时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争议焦点:离婚双方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审判]

清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房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依法照准。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根据现行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规定,劳动者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交给国库,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国家按月发放退休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能实际取得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金。但是考虑到原被告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现被告扣缴的数额明显高于原告,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被告缴纳的高于原告部分的养老保险费按各半分割后,从被告应得财产中扣除。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吉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原告吉某所有,原告吉某在扣除被告张某某高于自己的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2.7万元后,支付被告张某某房屋补偿款15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法官在衡量某一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是否是个人特有的财产,若不能作出肯定的判断,那么该财产就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归共同所有财产。然而,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严格说来不是同一概念,人们在说法上往往混同,养老保险费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同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疑问,但是,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是,随着劳动法的严格实施,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更具普遍性、社会性,离婚案件中涉及养老保险费分割的愈来愈多。

笔者就本案分析认为,原告吉某要求分割的养老保险金,实际就是被告张某某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这种养老保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理论和实践界均有分歧,需要法官针对案情,本着公平原则,恰当处理。本案被告张某某每月由单位扣缴的养老保险费,是从夫妻共同财产即工资中支付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工资积累的养老保险费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另外,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归入国库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转变为由国家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退休的事实,不应改变两者财产性质的一致性。所以,养老保险费虽然不能现时取得,但是属于夫妻共同期待的日后产生的一种财产权益,离婚意味着一方对该期待权益的丧失,独自享有这份期待权益的另一方应该付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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