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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去使领馆登记吗?涉外离婚案件的特点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南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需要去使领馆登记吗?


问:我此前在西班牙民政局注册结婚,后来由于夫妻感情不合,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我现在想回国再次结婚,请问需要到中国驻西班牙领馆登记我的离婚情况么




答:中国驻西班牙领馆在西班牙兼具中国民政局的职责,因此,中国公民可以在中国驻西班牙领馆办理结婚和离婚等手续。持有中国护照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在中国驻西班牙领馆领取离婚证明。


此前,您在西班牙民政局登记办理结婚和离婚,并没有到中国驻西领馆办理过结婚证,因此,中国的民政局并没有任何您结婚或离婚的记录,您到领馆无法拿到有关记录,也无需做任何登记。如果想回国结婚,您只需去领馆做一份单身声明即可。




涉外离婚案件的特点

近两年,涉外离婚案件仍呈上升趋势。经调研,海淀法院民二庭法官总结出引发涉外离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在涉外婚姻中,有相当多的情况是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居住在国外。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并且随着分居时间的延长,双方之间越来越缺乏有效的联系与沟通,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淡漠。


 二、两地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产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一方出国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由于夫妻双方长期分离,各自处在实际上的单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较易发生婚外恋情,最终使夫妻感情破裂。


 三、缔结婚姻的基础不是感情,而是功利和虚荣心理。有些涉外婚姻的缔结与感情无关,国内一方常为达到出国目的而与外籍人结婚,或与到国外学习、工作的中国人结婚,而当出国目的达到或未能得逞即分道扬镳。另有一些人仅是因为爱慕虚荣而选择涉外婚姻,这就为婚姻的不稳定埋下了隐患。


 四、在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为外籍人事或者居住在国外,夫妻之间极易因生活观念及习惯不同、风俗及文化差异、为人处世态度等产生分歧,加之有些夫妻之间还存在着语言障碍等因难,因此夫妻之间难以建立认同感和归属感。一旦这些问题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就会成为影响婚姻关系维系的障碍。


涉外离婚案件在审理上总体来讲具有“三多”的特点,即居住国外的一方起诉居住在国内的一方居多;纠纷可以调解协商的居多;被告出庭参诉的居多。这些特点使得大多数涉外离婚案件可以在较平和的气氛中妥善解决。但相比较国内离婚案件,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还是存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给纠纷处理带来困难。


 一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如国外一方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要经过6个月公告送达期及30天的答辩期,即使国外一方有明确的居住地,法院亦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公约等约定的方式送达,而开庭时间也需定在7个月之后。由此造成案件的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


二是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是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四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父母的抚养能力与子女的需求各不相同,导致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没有具体可参照的标准。


五是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六是探视权实现较难。由于父母与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探视子女的方式存在时间、空间及经济上的障碍,很多当事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





涉外离婚送达的方式

核心内容: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的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




涉外离婚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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