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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28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南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如何解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1、一方婚前所举债务问题

一方婚前所借款项,确系用于两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系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借时一方个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个人所用,借后确系为操作借款的一方个人使用,该借款应认定为系操作借款方的个人债务。

一方操作的借款,借时言明系自己个人使用,借后实际由对方个人使用,该借款仍应认定为操作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债权人来说,操作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当然,这在其夫妻双方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债的关系,此可在其两方内部得以调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一并查明和认定债务的性质,在判决书中明确离婚两方各自承担共同债务的数额,并写明两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从而达到既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又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和减轻诉累。

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经典案例:

孙某与刘某在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到了2011年3月,刘某因与孙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刘某称因为其没有为孙家生儿子,在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孙某一直很埋怨刘某,甚至有时辱骂刘某无能,刘某也觉得无奈,长期压抑的情感使得刘某在遇到同村未婚村民张某的关怀后致使二人陷入畸形的情感中不能自拔,后刘某和张某于2009年8月决定外出生活。然而,在庭审的时候,孙某突然拿出一份关于刘某于2010年的医院流产证明以证实刘某有外遇,因此向刘某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孙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

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扣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扣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被告只是提供了一份原告的流产证明证实夫妻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经流产过,该份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因此,被告的损害赔偿主张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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