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南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配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
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
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配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或者其他人的名字。
1、对该房屋的分配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配。
四、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五、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的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福利、单位补贴取得产权房,但同时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协议的,由于该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因服务期问题而导致房产权利受影响的事实尚未发生的,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离婚房产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
对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
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的分割处理
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是离婚双方当事人,若一方当事人想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可以办理的手续的,申请人可以凭原房产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可单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须凭原房产证、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资料,方可单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