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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附英文 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阳江买卖合同律师   http://www.nibhyls.com/

宋律师,南山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附英文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二、申请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规定的有关条款。三、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甲、中国公民: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乙、外国人: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丙、外国侨民: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四、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五、凡证件齐全、符合本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六、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向该管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按结婚办理。七、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交纳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




涉外婚姻如何适用法律




1、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结婚问题,采用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结婚的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缔结地所在国家 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被当地国家确认有效,我国法律亦认其为有效。当然这种承认是以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条款为前提的。


2、涉外结婚的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外国人一方的,可适当考虑其本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免该项婚姻被其本国认为无效。


对结婚主体的限制


根据 第4条之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 其范围是:①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中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某些原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他们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④机要人员和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是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单位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


法律不准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 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


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

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国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有关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有效条文。





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配偶的婚姻关系确立



去台人员多年后回到大陆,其与大陆配偶的应如何确定,一般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下列精神酌情调解解决或依法处理:


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且均未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双方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依据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


双方分离后,去台一方按照台湾有关法律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的,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配偶已离异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重新办理。


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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